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南)决字[2025]第1370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板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凌晨2时许,在平江县南江镇三堪里美宜佳门前夜宵摊,方*、张子为两人因口角发生纠纷后,两人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的身体、面部、头部等位置,导致方*的眼睛、脖子、右手等部位受伤;导致张子为面部、头部等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