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709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汤XX为寻求刺激,追求上头致幻的快感而滥用替来他明。如:202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汤XX伙同“阿建”(具体情况不明)的四、五名朋友在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XXXKTV包房内,以吸食的方式滥用替来他明。2025年6月5日,汤XX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其毛发替来他明成分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汤XX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毛发检查结果及告知;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汤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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