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4月初至6月3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杜x豪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在上线刘x仁、周x处以200元现金一个的价格购买含依托咪酯烟油的电子烟弹并带回其仙庾岭镇xx组xx号家中通过电子烟杆装填烟弹的方式进行吸食。经检测,杜x豪的毛发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对案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