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长)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7时许,王XX与肖X因情感纠纷发生争吵,后王XX前往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的XX美甲店内用手对肖X的脸部进行了殴打,造成肖X受伤。
2025年7月9日,王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户籍信息以及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王**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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