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铜)不决字[2025]第0070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12年9月,违法行为人罗**在株洲市石峰区**广场街面通过街头广告找到一办理假证的未知身份人员,花费200元办理了一张虚假出生证明,用于骗取房屋拆迁款。其行为构成买卖、使用伪造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虚假出生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