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浪)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浪拔湖乡金桥*******,现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00时许,邓某某窜至南县浪拔湖镇××城南侧的××物流公司门口盗窃木架6块;2025年上半年,邓某某在南县××城南侧的××物流公司门口盗窃木架5块,共计盗得木架11块,被盗财物价值共约22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十项二年内盗窃二次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