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不决字[2025]第0075号

  违法行为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下午14时许,曾玉婷华创路伟创工厂宿舍楼,曹**在微信上面与曾玉婷聊天,聊天过程中两人聊天话题偏向露骨,曹**就通过微信发送了两张自己的生殖器官的照片给曾玉婷。民警帮助双方协商,曹**现已知道自己的行为错误,向曾玉婷道歉,曾玉婷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1、曾xx询问笔录 2、曹xx询问笔录 3、曾xx与曹xx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曹红军现已知道自己的行为错误,向曾玉婷道歉,曾玉婷表示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