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东)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渡头*******,现住双清区陶家冲社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0时许,周某某到双清区×××中心××台球厅与阳某发生口角,周某某辱骂阳某是“××婆”,随后阳某用手推搡了周某某的手臂并扯了周某某的头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及辩解、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