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71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1时至23时50分许,违法人员成X在郴州市北湖区三里田村北湖实验中学旁一巷子内自建房1楼房间内发牌,每把牌获利20元,违法人员曹XX、宋X、张X、黄XX、张XX等人以单注20元或者30元的单注进行“三公”赌博,曹XX带3900元钱参与赌博,赢200元,剩余4100元;宋X带700元参与赌博,没有输赢,剩余700元;张X带6900元参与赌博,输200元,剩余6700元;黄XX带440元参与赌博,输40元,剩余400元;张XX剩余6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