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一****,地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法定代表人:郑***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南县南洲镇××东路××××宾馆未如实登记未成年人入住信息,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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