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禁)决字[2025]第020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张×容留吸毒人员何×在炎陵县××镇“××××”二楼205自己的租房吸食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尿检报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2年5月27日违法行为人张*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