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09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上午,违法行为人郑××在澧县新河路上偶遇被害人何××,双方因飞翔幼儿园建校时导致何××的房屋发生偏移,被害人何××认为违法行为人郑××未在此事处理过程中帮到自己,遂再三辱骂违法行为人郑××。违法行为人郑××在忍无可忍的前提下,用右手击打了被害人何××的头部左侧一下,随后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害人何××用手指指向违法行为人郑××的面部,郑××随后用嘴将何××左手食指指尖部位前端三分之一处咬断。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何××的陈述;4、违法行为人郑××的陈述与申辩;5、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郑**主动投案,可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