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高)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神泉乡珊田村小路*******,现住神泉乡珊田村小路*******。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江xx、刘xx系刘xx车队司机。因刘xx举报刘xx车队车辆超载,被执法部门在茶陵县高陇镇汉背路段查获,在执法现场,江xx、刘xx与刘xx发生口角,随后引发冲突,江xx、刘xx一起对刘xx进行殴打,刘xx头部被打出血,经鉴定刘xx伤情构成轻微伤。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刘xx主动到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证人陈述;4、伤情鉴定意见;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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