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桥*******,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D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XX镇XX村往衡东县XX镇XX街上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XX镇XX水泥厂地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另查明,2024年02月25日,颜**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XX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颜**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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