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苗)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金慈街道凤*******,现住慈利县金慈街道凤*******。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王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X酒吧玩时,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烟杆系该男子赠送),后驾车回到慈利县金慈街道XX村XX组自己家中,在家中自己卧室内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吸了几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测筛查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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