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704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0时许,袁X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牌照为湘K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新化县上梅街道XXX村路段时,其所驾驶的车辆碰撞路面行人邓X桃,造成邓X桃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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