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175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07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一个礼拜前),违法行为人梁某某在沿江路某夜宵摊吃宵夜时,碰到一个绰号叫“阿伟”(真实身份待核实)的朋友,随后“阿伟”叫其来到“阿伟”的车上,并递给其一根依托咪酯电子烟,而后其吸食了几口就回家了。这是其梁某某第一次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经对梁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依托咪酯试纸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梁某某,其对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xx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