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34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白水*******,现住桂阳县宝山2村9*******。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3时许,违法人刘某、欧阳某某、陈某某等五人在桂阳县XXXXXX对面的西瓜地里偷了五个西瓜被瓜农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某、欧阳某某、陈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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