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杨)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滨*******。
现查明:20223年03月16日17时许,廖X丽因逞强好胜伙同文×、陈×、唐××等人将高X悦、吕X人带至永州市冷水滩区虎岩公园旁的居民巷中,廖××、文×、陈×等人用手打、用脚踢的方式对高X悦、吕X二人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陈×及唐××强迫高喜悦、吕嫣二人下跪。后廖××等人因害怕被路人看到,随后将高X悦、吕X二人带至虎岩公园摩天轮附近,文×、唐××、陈×用手打、用脚踢的方式对高X悦、吕X二人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因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十日,折抵行政拘留十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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