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东)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郭村镇小李海村唐*******,现住郭村镇小李海村唐*******。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9时许,因单XX一方与唐X一方有矛盾纠纷,遂单XX与其儿子单XX一同步行至唐X家门口,两人均捡起地上石头对着唐X家玻璃多次打砸。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单XX询问笔录;2.违法行为人单XX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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