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某于2025年5月期间在株洲市荷塘区新桂公馆1栋2504房与株洲市渌口区青龙湾镇凌某家里有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对刘某的新鲜毛发进行检测,毛发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鉴定结果、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刘*如实陈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