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5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霞塘云乡太*******,现住邵阳县霞塘云乡太*******。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凌晨,陈XX伙同谢XX等人到隆回县县城XX市场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受害人周X的财物;2025年6月29日凌晨,陈XX伙同谢XX等人到隆回县县城XX市场附近,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了受害人曾XX的财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犯陈述、受害人报案笔录、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