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土市*******,现住蓝山县土市镇洪观*******。
  现查明:2025年04月19日19时15分许,违法人陈XX在“E”型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湘M69T0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国道537线33公里处蓝山县竹市过境大道路段时,撞到行人肖XX,事故发生后陈XX驾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受害人家属陈述、违法人询问笔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