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70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导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导子*******。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肖××在明知其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为赚取佣金,仍帮助上线进行收款,肖××在长沙市雨花区双冠国际旅行社门口附近收取被害人黎××交付的5万元现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