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黄)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黄泥*******。
现查明:曹**于2025年2月底受初中同学曹久艺的邀请前往耒阳游玩一周,一周后,曹久艺希望曹**帮他转两笔钱,曹**念及同学旧情,于是便答应了曹久艺的请求。曹**于2025年3月7日帮助曹久艺转账5000元和2025年3月8日转账3890元。其中一笔5000元的转账涉及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的巨静被诈骗案,曹**的行为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曹x飞的银行流水 2、曹x飞的询问笔录 3、受害人材料 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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