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704号

  被处罚人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围山镇朝阳街1*******,现住集里街道彩虹城小*******。
  现查明:涂X强与邹X为婚外情关系,涂X强因对邹X提出分手表示不满,为了报复邹X,涂X强于2025年5月26日上午11时许在其位于集里街道彩虹城1栋XXXX的住所内,将其之前与邹X裸聊时保存的含有邹X裸露上半身的不雅照片截图发布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内并配文“贱女人”,后公开展示3分钟。
  以上事实有1、涂X强的陈述与申辩;2、邹X的陈述;3、邹X提供的微信截图;4、刘X的陈述;5、宋X远的陈述;6、涂X强手机提取截图;7、涂X强的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涂**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