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南)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濂溪街*******,现住道州北路221号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3时至6月21日凌晨1时许,邹×与妻子李×在卫生局家属房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邹×开车去到其岳母何×花家,到达之后,邹×在楼下敲门何×花并未开门,于是邹×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向何×芳家大门,导致大门玻璃破损。何×芳开门出来后,其妻子李×也赶回了家中,邹×与李×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邹×再次捡起石头砸中何×花家大门。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花家大门受损程度价值人民币152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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