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厂)决字[2025]第0417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厂窖镇连和村*******,现住湖南省南县厂窖镇*******。
  现查明:2025年06月初至07月07日期间,吴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房子进行赌博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在南县厂窖镇×××道的房子以人民币50元至100不等的价格租借给他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或者为“赌球”“扳砣子”等方式的赌博提供条件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圆整;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