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马)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马头*******,现住湖南省新宁县马头*******。
现查明:在2025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在新宁县马头桥镇xx村x组的xx山上,罗xx认为罗xx的坟墓的坟墓修的太高,影响他们家的风水,便叫罗xx与他一起将罗xx家坟墓周围的大理石石墙连同上面雕刻的大理石龙一起推倒,对xx的坟墓造成了破坏。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罗xx的坟墓被损坏的价值为813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XXX的陈述与申辩;2.鉴定文书;3.其他证人材料;4.现场照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罗**已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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