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1082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三甲*******,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
现查明:2025年4月26日14时许,石××伙同梁×明、梁×在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六亩塘社区梁×梅家外鸡棚,石××直接进入鸡棚盗窃母鸡一只,后三人将鸡吃掉;2025年5月18日17时许,石××伙同梁×明在涟源市六亩塘街道办事处六亩塘社区梁×梅家外鸡棚,梁×明进入鸡棚盗窃母鸡一只,后两人将鸡吃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明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