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郝寨镇揣洼村揣洼*******,现住郝寨镇揣洼村揣洼
  现查明:2025年2月,违法行为人揣××因轻信“李猛”对其所述国家将对其发放扶贫款,但需包装银行卡流水,揣××遂从浙江窜至河南郑州,先后将其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卡违规提供给自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明男子使用。其中工商银行卡接收四川泸州的电信诈骗受害人32万元,随后在一名不明男子的带领下将该32万元用于购买商场购物卡交给该不明男子后离开,另河南农村商业银行接受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的电信诈骗受害人2万元,随后前往银行取现金交给自称国家工作人员的另外两名不明男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与“李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揣**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