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中)决字[2025]第040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中*******,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中*******。
  现查明:冷水江市中连乡金湾村10组村民杨*于2025年7月9日中午12时许,因其姑姑蔡美香60大寿,在中连乡金湾村禁燃禁炮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供述、禁燃工作案件移交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