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790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毛田*******。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许某某受许某某的邀集,前往受害人周某某在岳阳楼区洛王×××社区开设的麻将馆讨要说法,许某某与许某某将周某某麻将馆内的人员驱散,并动手殴打周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违法行为人许某某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印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许**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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