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禁)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违法行为人刘XX一个人在株洲市荷塘区XX小区XX栋XXX房间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经衡阳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刘XX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对案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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