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杨)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银海富都4栋2单*******。
现查明:2022年3月16日下午17时许,廖X莉因逞强好胜伙同文X、陈X、唐X雯等人将受害者高X悦、吕X二人先后带至永州市冷水滩区XX中学附近铁路旁居民巷子里面及XX公园摩天轮围墙旁等地,廖X莉、文X、唐X雯等人采取打巴掌脚踢、逼迫下跪等方式伤害高X悦、吕X。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因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十日,折抵行政拘留十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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