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洋)决字[2025]第0917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袁家铺镇新华村十*******,现住洋沙湖镇涝溪桥许*******。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08时许,戴XX以征地补偿款未全部到位为由,将自己的一辆三轮车堵在湘阴县洋沙湖镇XX工地出入口,阻止工地施工车辆进出,且经工作人多次劝阻拒不离开,时长达3小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