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通公(秩)决字[2025]第0100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7时许,郭××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北汀大道与S202监矛线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郭××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郭××的陈述、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页、机动车属性的鉴定意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系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罚基准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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