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5月份,袁XX通过手机下载“XXXX”App的赌博平台,在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02日期间,袁XX使用其实名的支付宝转账、充值话费等方式充值了2100元赌资到该赌博平台参与“PG游戏麻将胡了”网络赌博。袁XX于2025年5月29日在该赌博平台提现800元到其建设银行卡(6215XXXXXXXXXX6416),经查该800元是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立案侦查徐X被诈骗案的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袁x志的供述与申辩、到案说明、涉网络赌博app截图、银行转账记录、上游涉案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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