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决字[2025]第0515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零阳街道西*******,现住慈利县零阳街道琵*******。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左右的一天,魏XX伙同吕XX(另案处理)、陈X(未到案)、“表X”(未到案)在慈利县柒XX酒店房间内吸食依托咪酯一次;另查明在2025年6月份的一天,魏XX伙同吕XX、陈X、“表X”在慈利县X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一次。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魏XX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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