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我所民警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断卡线索: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龙某金的工商银行卡(6222031910003728463)收取了诈骗资金。经查:2025年2月28日,蒋某波在快手APP上认识网友,对方自称可以带着蒋某波炒虚拟币赚钱。对方让蒋某波转账690元,称有90元获利(加本金共计780元),蒋某波用自己的支付宝转账690元至对方后,对方要求蒋某波提供收款的银行卡,由于蒋某波未办理银行卡,遂提供奶奶龙某金的工商银行卡(6222031910003728463),后龙某金的工商银行卡收到一笔780元的涉诈资金,蒋某波从中获利9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收款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1、违法嫌疑人蒋**主动投案自首。
2、违法嫌疑人蒋**在发案时未满18周岁。。
根据无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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