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治)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单位:湘乡市****,地址:,法定代表人:谭***
  现查明:2023年09月20日10时许,我大队民警李白桃、李勇泉在湘乡市****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 月6日期间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未进行纸质登记,导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不清。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