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明)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李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违法行为人李xx用400元现金,通过齐xx购买了2个含依托咪脂的烟弹,随后在株洲市芦淞区xx的房间内的利用烟杆将含有依托咪脂的烟弹全部吸食完毕。
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违法行为人李xx用400元现金,通过黄xx购买了2个含依托咪脂的烟弹,随后在株洲市天元区xx的家里和黄鹏两个人利用烟杆将含有依托咪脂的烟弹全部吸食完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报告,身份信息,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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