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进)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进宝*******,现住祁阳市泰安路15*******。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5月23日违法行为人蔡**明知其朋友周毅(未到案)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账号收取违法犯罪资金,为了获取利益,仍在其朋友周毅的要求下,提供自己名下长沙银行账户6214462883010796580以及名下微信账户qi1o28给周毅转账洗钱。2025年5月22日蔡**长沙银行账户6214462883010796580收取李帅转账资金3000元后使用微信转账2800元给周毅的微信,蔡**非法获利200元;2025年5月23日蔡**长沙银行账户6214462883010796580收取熊中益5000元钱,约定其中500元是周毅还钱给蔡**的资金,但还没有微信转账成功便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查:蔡**长沙银行账户6214462883010796580涉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侦办的熊中益被诈骗案,熊中益转账5000元至蔡**账户。2025年7月9日蔡**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的陈述与申辩、电子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立案决定书、受害人的陈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