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修)决字[2025]第0996号
被处罚人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铁*******,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铁*******。
现查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违法行为人卢××在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村家中,通过其昵称为“A.提拉××”微信号为: e253262××在“上线”周××(另案处理)微信(wxid_m4u0k5××jt322,微信昵称为:丽×)上下注“地下六合彩”实施赌博,累计下注20330元,返还码资18750元,总计输1580元,违法行为人卢××于2025年07月09日上午9时许自主投案。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事实及发生经过;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卢××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3、 证人证言,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卢××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4、提取笔录,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卢××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5、到案经过,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卢××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卢××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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