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700号

  被处罚人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7时30分左右,在长沙市望城区月XXXX附近,钟XX(9岁)与 肖XX(11岁)因走路碰撞问题发生纠纷,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违法行为人石**看到其儿子钟凯星被肖培园掐了脖子后,未控制住自己情绪,用右手打了肖XX的左脸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石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事实,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