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703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
  现查明:1、2025年3月29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梁××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小区××杂物间,将被侵害人彭××放在此处的一个不锈钢汤桶、二个不锈钢托盘(价值约140元)盗走。2、2025年6月10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梁××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北门××牌室内,见棋牌室老板已睡着,将棋牌室老板彭××挂在墙上的咖啡色单肩包内300元现金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及制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