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尧)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2月,违法人段xx在网上加入名为“扶贫基金会”的QQ群,听信群内人员以扶贫为由帮助转账,并提供个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及农商行银行卡给对方,两次合计收款47000元(一笔10000元、一笔37000元),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取现后存入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两次非法获利2500元。经查询反诈平台,其中一笔37000元的资金为外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受骗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1、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陈述;3、涉案交易明细及相关书证;4、关联外地被诈骗刑事案件文书及笔录;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2年12月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武陵区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2年12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武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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