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龙)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走马*******,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参与赌博曾被公安机关处罚,但其不思悔改于2025年7月7日下午和2025年7月8日下午再次组织他人在走马街镇洋潭新村等地以“扳麻石山”的方式进行赌博。王**向每名参赌人员提供凳子、石板和矿泉水等赌博工具,并以此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50到100元的参赌费用,王**两次总计收取1500元。王**组织的赌局每把投注金额在100至500元不等,每把输赢在4000元左右。唐卫平、李云义、左卫等人均有参与赌局。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本人陈述与申辩、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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