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皂)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皂市*******,现住石门县皂市镇岳家*******。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石门县皂市镇居民张x云因土地纠纷与张x炳、伍x英发生争吵,当日下午7时许,张x云因争吵受气,遂于家中拿取一汽油桶,并将其中少量汽油倾倒至张x炳屋旁的棚屋內,后张x云离开且并未对汽油进行点燃,张x炳对汽油倾倒处进行冲洗。7月9日早7时许,张x云因前日争吵受气,前往张x炳家棚屋,利用砖头、石块对其机动三轮车进行打砸,造成该车车窗、车门、方向盘等处受损,估计损失达1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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