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洪)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现住湖南省道县洪塘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英在2025年6月14日11时许,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出借给一名谎称需要帮其“刷流水”代办信用卡的陌生男子使用,在此过程中张X英向其提供了支付密码、验证码等帮助。经查,安徽籍受害人甘X于2025年6月14日11时许转账50000元受骗资金到张X英名下湖南农商银行卡中后又转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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